【海關知識】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
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疫要求
根據中泰兩國在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方面的合作諒解備忘錄,為確保兩國進出口水果質量安全,近期,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(以下簡稱GACC)與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(以下簡稱MOAC)經過友好磋商,就中國和泰國水果過境第三國的檢驗檢疫要求簽署議定書。第一條 允許進口水果
進出口水果應為雙方允許的水果種類清單中所列的水果。
準予進口泰國水果種類清單

第二條 允許的進出境口岸
中國進出境口岸
友誼關、磨憨、東興、憑祥鐵路、磨憨鐵路、龍邦、水口、河口、河口鐵路、天保。
泰國進出境口岸
清孔、穆達漢、那空帕農、班帕格、布恩坎、廊開。
第三條 批準的果園、包裝廠及相關標識
雙方應相互提供在GACC和MOAC注冊登記的果園、包裝廠名單,以及集裝箱上的封識及包裝箱上的標簽樣本。
第四條 包裝要求
水果應使用干凈和未使用過的材料進行包裝,并儲存在集裝箱或冷藏集裝箱中以供運輸或轉運。GACC、MOAC應對集裝箱加施封識。包裝箱應標注:水果名稱、產地、果園和包裝廠的名稱或注冊登記號,并注明以下信息:
泰國輸華水果包裝箱上須用英文標注“Export to the People’s Republic of China”;
中國輸泰水果包裝箱上須用英文標注“Export to the Kingdom of Thailand”。

第五條 植物檢疫證書要求
(二)植物檢疫證書有效期為10天。
(三)水果到達進境口岸時,出境口岸所在地海關/植物檢疫機構應將植物檢疫證書信息提供給進境口岸所在地海關/植物檢疫機構。
第六條 過境第三國運輸要求
水果在過境第三國運輸期間,不得打開集裝箱或更換集裝箱。
第七條 進境檢驗檢疫
當水果到達進境口岸時,中泰雙方根據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等規定以及雙方簽署的議定書要求,對水果實施檢驗檢疫。經檢驗檢疫合格的,準予進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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